2014年8月6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
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考核评估方法》”)的通知,要求对各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
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目标责任落实等进行考核与评估。其实早在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就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明确了“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工作方案的保障工作落实部分,就提到了“各省(区、市)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此次印发的《考核评估方法》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首次正式纳入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明确了考核评估对象、内容、周期、方法、步骤和奖惩措施,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根据《考核评估方法》,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内容主要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1.目标完成(50%):包括年度降低目标和“十二五”累计进度目标,各占总分的25%;
2.任务与措施(24%):包括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节能和提高能效任务完成情况、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增加森林
碳汇任务完成情况、低碳
试点示范建设情况等,其中低碳
试点示范建设情况占总分8%,其余项均占4%;
3.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26%):包括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执
行情况、资金支持情况、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等,其中目标分解与评价考核、低碳产品认证占4%,其余三项均占6%。
由评价指标可以看出,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的完成占最大比例,年度目标和累计目标均占总分的25%,而且均是硬性指标,如未能按期完成,无论得分如何,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目前,各地区每年的碳排放强度下降情况并未公布,但每年节能目标目标完成情况均有公布。发改委近期公布了201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大部分地区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个别地区甚至已经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比如吉林省,只有新疆因新建项目多未能完成年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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