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碳排放主体的法定减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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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不必强制减排,而只有自愿减排,那么碳排放权毫无价值可言。因此,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之后,只有通过配额落实到具体的碳排放主体,并且确保配额的法律约束力,碳交易市场才有可能形成。以深圳为例,市政府根据全市大中型企业在各行业的分布和能源消耗的占比情况,初步确定600多家企业纳入碳核查对象,并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历史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同时,为了确保分配额度的法律约束力,《若干规定》明确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碳排放管控单位超出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相关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从而以特区法规的形式明确了配额的法律效力以及排放主体应承担的法定减排义务。
(三)赋予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合法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在气候变化问题被诉诸国际法之前,大气环境容量并未被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来对待,温室气体的排放处于一种自然权利的状态,既没有任何限制,也谈不上作为法定权利进行规制和保护。国际法创设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后,碳排放主体取得碳排放配额实际上意味着取得了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而配额在市场中的可流转性说明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这种流转只有经过法律的确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态。再以深圳为例,《若干规定》明确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而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为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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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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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交易的具体配套制度时,应该大胆借鉴吸收国外碳交易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经验,结合国情和本地区特点,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额度分配、碳排放量评价、市场中介和买卖等行为,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交易规则,加以规范和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一)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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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管理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核心之一。这是碳交易与大宗商品和金融产品交易系统的最大区别。与玉米、大豆等大宗商品相比,配额没有物理载体,只是一种虚拟的信息数据;与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相比,碳排放配额是由政府创设而产生,其财产性权利来源于行政许可。碳排放配额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监管应当更加严格和规范。一方面,额度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必须明确分配的标准、方式与程序,初始分配的结果应当公开,征求碳排放管控单位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对配额实施全流程监管,配额的生成、分配、储备、登记、转移、履约提交和注销,都应该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防范制度漏洞,减少、杜绝额度分配过程中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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