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观点: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若干思考

文章来源:开放导报王璞2014-07-26 12:19

碳排放交易是一项新生事物,即便在国外也尚未成熟。开展碳交易,建立碳交易市场首先需要有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支撑,只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调整碳交易法律关系,规范制约碳交易市场行为,才能保障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一、国内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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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市场交易规则。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起步较晚,近年来有关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已经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制度创新成果。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4部委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8月修订)。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又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国内已开展的一些自愿减排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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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地方政府近年来也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写入地方性法规。2012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法规。《若干规定》提出,要建立碳排放管控制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抵消制度、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处罚机制六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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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但无论是完备性还是成熟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一部涵盖碳排放配额制度、市场管理、交易规则和政府监管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运作规范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暂时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撑。二是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只是规范CDM碳交易活动,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特殊性使得该办法并不能普遍适用于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又如《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没有明确温室气体之间的换算规则和计量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程序,缺乏对交易市场的监管规定等。这可能导致各交易主体参与碳排放交易之后在相关问题上无法可依,容易遭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进而打击相关主体自愿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法律制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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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达国家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构建碳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设置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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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总量控制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硬约束下,碳排放配额才会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从而产生交易活动。碳排放总量控制有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种模式,绝对指标是设置一个区域碳排放的绝对数量,而相对指标则是设定一个碳排放基准,也称之为强度指标。我国的碳排放量控制目标属于相对指标,由于没有设置明确的绝对总量,尚难以形成以区域为单位的排放配额,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力。为了形成有效的碳交易市场需求,深圳市在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具体做法是根据深圳市在“十二五”期间碳排放的强度指标,测算各行业的控排指标,再结合行业内每个被核查对象的减排潜力与成本确定具体配额,最后汇总估算全市的碳排放控制总量,解决了相对指标难以测算减排总量的问题,为开展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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