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交易在各
试点履约交易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多笔重量级的大单交易均以协议转让的形式成交。不过各地关于协议转让的规则并不太一致,本文将浅析比较各
试点的协议转让规则。由于各个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普遍将在6月底进行首次
碳排放履约,因此排放量核查、配额调整等工作完成之后,从5月份开始各试点
碳市场成交量大幅攀升,以履约交易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成市场的主流。其中,协议转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几组数据很能够说明协议转让的重要性。
2014年5月以来,
北京碳市场共成交429234吨,其中协议转让244317吨,占总量的57%;上海碳市场共成交676888吨,其中协议转让293449吨,占总量的43%;广东碳市场共成交450793吨,其中协议转让320799吨,占总量的71%。协议转让的特点是单笔成交量大,以上三个市场的最大单笔交易均来自协议转让——上海的29万吨、广东的17万吨和
北京的10万吨。协议转让在各地说法并不完全一致,除了北京、上海和广东称作“协议转让”外,天津叫做“协议交易”,深圳则为“大宗交易”。那么,到底什么是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为什么在试点最后履约交易中起到那么重要的作用?各个试点的协议转让规则有何区别?与公开交易的规则又有什么不同?
协议转让的概念及作用
协议转让又称协议交易,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就交易达成一致后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并完成交易、结算的交易方式。中国碳市场的协议转让本质上是一种由交易所作为结算方的场外交易方式(OTC)。
碳市场初期存在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流动性不足,即市场上交易量不够,不足以满足企业履约的交易需求。特别是对一些有较大配额缺口的企业,要通过挂牌公开交易从市场上直接采购数万吨甚至上十万吨的配额非常困难。对于这类企业,协议转让提供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即配额缺口大的企业能够直接与能够提供相应量的配额的企业进行沟通,谈妥交易
价格和交易量后再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交收。因此,可以看出,协议转让在初期流动性不足的碳市场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外的经验也说明了这一点,欧盟碳市场(EU ETS)在其运行的头几年,场外交易的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重一直在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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