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在基线及信用型和抵消型两种排放权交易类型中,基线确定的量等于上限交易型中所确定的上限量。然而,这三者还是有重要的区别的。在上限交易型中,它是试图建立一绝对的界限(如,每年可排放多少吨污染物)来确定所有参与方可以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而基线常常是以排放率的形式规定的(如每单位产出可排放多少千克的污染物)。总体的可排放量是随着产出的变化而变化的。此外,在上限交易型中,在期限到来之前就将可排放额度分配给了交易参与方,而其他两种类型是在某一期限届满后当参与方的实际排放低于基线的情况下才发放信用额度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议定书规定的排放权交易类似上限交易型,但不论是排放权交易还是清洁发展机制和共同履约机制,议定书三机制都不是指在本国内实施减排行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境外减排”。在公约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提出率先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允许其采取灵活的政策履约,这些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是指其在境外采取的减排行动,因这种减排行动获得的减排额度单位应该可以进行交易。据易碳家了解到,这一观点的经济学基础是:基于温室气体本身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大气产生的影响都是一样的,而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即使采取同样的行动,由于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不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等,其所需的减排成本会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客观存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减排成本差异成为了一种推动力量,推动了高减排成本的国家强烈要求允许其到具有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实施减排行动以获得低成本的减排效益。可以认为,议定书三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减排成本和路径的有益结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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