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书之“减排三机制”与国内碳交易有哪些区别不同点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林灿铃2014-04-27 07:08

我们必须明确:议定书的减排三机制都不是在国内实施减排行动,缔约方国内的排放权交易也不属于议定书的规制范围。议定书排放权交易机制允许国内法律实体参与交易,这有利于该机制的发展和环境目标的实现,但其运作有赖于国内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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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排放权交易基本上可归纳为三种类型:上限交易型(cap and trade)、基线和信用额度型(baseline and credit)和抵消型(offset)。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上限交易型是指在该类排放权交易设置中,规则制定者对排放量规定了一个上限,即允许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方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某种污染物质的总量。然后在该总的许可排放的上限之下确定额度并对该额度进行分配。额度分配的方式在排放权交易中是关键问题。当这些额度分配完毕就可以自由交易了。在履行期限内,每个参与方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监控并计算其实际排放量。在期限届满之日,参与方必须向有关主管当局提交等于其实际排放量的额度。典型的使用上限交易型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包括美国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计划》和丹麦的《二氧化碳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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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和信用型的排放权交易,则要求参与方在交易之前必须“挣取”信用。其关键是规则制定者根据个体的排放水平为参与方划定一基线,并按特定程序进行监测和计算各参与方所进行的实际排放量。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有关管理当局对该时期内排放源的实际排放和基线进行比较后,那些实际排放低于基线的参与实体能够获得等于二者差额的信用额度,并可自由交易所获得的额度。如果某参与方的实际排放超过了为其设置的基线,就必须购买相当于超额的信用以保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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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型排放权交易是用来抵消新的排放源的额外排放以及现存排放源的扩大排放。在该机制下,那些对新的或扩大排放承担责任的实体可购买等于现存的排放源获得的减排量。这种对新的或扩大排放要求抵消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现存排放源是否进行减排是自愿的。实际上,现存排放源获得了等于据以计量其减排额度的基线的免费额度。对于新的或扩大排放源来说,其基线是它们不需要进行抵消的许可排放额度。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案》在空气质量低劣的地区为大型、新的和扩大的排放源设立了抵消排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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