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书遵约委员会的执行事务组有权对参与排放权交易的附件一缔约方是否符合资格要求进行审查和认定。若执行事务组认为缔约方在参与交易后,又不能满足参与排放权交易的适格性要求,可以暂停其参与资格,并将此信息提供给秘书处。秘书处则应持续公布符合参与排放权交易条件的以及被暂停参与排放权交易的缔约方的清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议定书之所以允许缔约方授权法律实体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据易碳家了解到,首先,为实现减排承诺,缔约国需要将其减排义务分配到其境内现有的或将来出现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处,而大部分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就来自法律实体,因此法律实体也将承担减排的义务,如果它们能够参与议定书的弹性机制,那么它们可以通过这些机制来协助完成部分减排目标;其次,如果能够加入如技术革新、能源生产、合同谈判等与减排活动有关的交易,经授权的法律实体为盈利的目的会更积极地进行温室气体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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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可以根据议定书第十七条而授权法律实体转让和/或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分配数量、经证明的排减单位、排减单位或清除单位,但该缔约方应当保持其所授权的实体的最新名单,提供给秘书处,并通过国家登记册予以公开。同时得保证这种参与符合要求。当缔约方没有满足资格要求或其资格被暂时取消时,则其授权之有关实体不得进行转让和取得减排额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可见,国家不仅对自身的减排义务承担责任,而且须对经其授权的法律实体的行为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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