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权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一般的有形商品,而是一种量化的减排信用额度。进行这种交易的目的就是使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确保其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议定书附件B所载其量化限制及其分配数量。 因此,议定书附件B所载的量化限制是从整体上要求附件一缔约方达到的减排目标,而分配数量是根据这种量化限制得到的允许排放量,只要承担减排义务的缔约方不超过其获得的分配数量就视为履约。
议定书确立的排放权交易机制规定可用以交易的信用额度(等于一公吨二氧化碳当量,该当量使用全球升温潜能值计算)包括分配数量(AAU) 、清除单位(RMU) 、排减单位(ERU) 、经证明的排减单位(CER) 等,这些信用额度的转让和获取将通过议定书下的登记体系进行跟踪和记录。该登记体系包括附件一缔约方建立和维持的国家登记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通过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议定书的灵活三机制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附件一缔约方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获得的信用额度可以通过排放权交易机制形成的国际交易市场进行转让和出售,使信用额度产生商业价值,这无疑提高了附件一缔约方减排温室气体的积极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在议定书所确定的排放权交易中,需要加以强调的一点是该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参与主体只能是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或其授权的法律实体 ,参加排放权交易活动的主体是有其资格要求的,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条件主要包括:1.为议定书的缔约方;2.服从议定书规定的遵守程序和机制;3.已按照议定书确定的分配数量并按照分配数量核算方式表明对此数量负责(即计算了分配数量);4.已经按照第五条第1款 及其相应的编制指南的要求建立了用于估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5.已经按照第七条第4 款 及其相应的编制指南的要求建立了国家登记册;6.己经提交最新的年度清单并继续按照第五条第2款和第七条第1款以及据此决定的指南所载要求提交年度清单(包括年度清单报告和通用报告格式);7.提交了有关AAU的补充资料(包括增加或减少AAU、计算了第三条第3和4款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的AAU)。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