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简称广碳所)实行会员制管理。为规范广碳所会员的组织行为和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广碳所审核批准,有权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机构、企业、团体或个人。
第三条 广碳所实行会员资格审核制度,对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进行管理。会员接受广碳所管理和监督,在广碳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广碳所有权对会员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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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员种类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五条 广碳所会员分为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自营会员、服务会员和战略合作会员。
第六条 综合会员是指取得广碳所会员资格,在广碳所全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可进行自营业务、经纪(代理)业务、服务业务及广碳所指定业务的机构、企业或团体。综合会员须驻场(广碳所按规定提供场所),有席位名额限制。
第七条 经纪(代理)会员是指按规定在广碳所提供碳排放权交易经纪或代理服务业务的机构、企业或团体。
第八条 自营会员是指在广碳所经批准有资格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
第九条 服务会员是指在广碳所提供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项目开发、碳资产管理、节能减排技术转移、投融资服务、咨询、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的机构、企业或团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十条 战略合作会员是指与广碳所合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标准制定、论坛及培训等的机构、企业、团体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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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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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综合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投资类机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其他类机构需拥有碳交易业务资源、所需技术系统和三年以上相关业务运作经验; (四)4名以上具有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或经广碳所从业能力培训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七)在本行业或地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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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经纪(代理)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拥有碳交易业务资源、所需技术系统或三年以上相关业务运作经验; (三)具有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或经广碳所从业能力培训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自营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其他经批准有资格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二)具有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或经广碳所从业能力培训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个人申请成为自营会员,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细则以及广碳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