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额使用
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一吨碳排放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每吨碳排放配额均具有唯一编码,含年份标识。
试点企业在获得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后,即可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试点企业持有的未来各年度的配额不得低于其通过分配取得的对应年度配额量的50%。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试点企业应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提交与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用于清缴的配额为企业持有的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配额。配额不足的,应通过本市碳交易平台购买补足。配额结余的,可在试点期间储存使用。试点企业清缴的配额,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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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方案发放的本市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下一阶段的碳排放配额发放和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交易工作安排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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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可以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量的5%。
五、有关情况处理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1、企业合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试点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合并后的配额边界包括试点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配额边界。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合并后的配额边界为合并前试点企业的配额边界。
2、企业分立
试点企业分立的,应当在分立前依据排放设施的归属制定合理的配额分拆方案,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配额边界及配额量,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分立后的企业应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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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关停或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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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市的,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同时,由市发展改革委收回该企业已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试点企业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连续停止生产六个月以上或迁出本市的,可按照企业解散、注销或迁出本市的情况处理。试点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及时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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