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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飞等建议修改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税)。排污费(税)的数额应当高于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治理污染物所支出的费用。排污费(税)必须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税)’外,‘环境费(税)一定要高于治理成本’, 这也是多年来都没有解决的问题。”杨朝飞说,排污税费具有督促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物的功能,但这一功能发挥作用前提是企业缴纳的排污税费数额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物的成本支出,否则企业宁愿缴纳排污税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物,因而应当明确规定排污税费的数额必须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物的成本支出。此外,将来排污费有可能转变为排污税,为适应这一变化,环保法应为排污税制度的实施留有余地。
“一定要提出‘没收违法排污的所得’,有设备不运转,该治污不治污,由此而来的违法所得要没收。”杨朝飞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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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飞还提出,在环保法里应有“双罚制”,即对违法的,一要罚单位、二要罚个人。“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两高司法解释也提出了‘双罚制’,即个人违法的要判刑,对单位还要再处罚。将来在修订大气法、噪声法等都可以按照‘双罚制’原则去写相应条款。”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罚款一定要有一个基准年,在基准年上面再加上通胀率。”杨朝飞说,欧美国家的法律都应用了罚款通胀率,比如说2013年环保法通过一次罚100万,2014年通胀率为4%,在2014年,如果有企业违反环保法,就应罚104万。“环保法已有20年未修改了,20年的通胀率是很高的。有媒体批评独生子女费在70年代奖励5元钱,在当时能买好几斤肉,现在还是5元,如今的5元能买什么,能起到怎样的奖励作用?把通胀率算上,奖励数额应大幅度提高。违法情况是如此,所有违法罚款的处罚,都应把通胀率算上,这样可增加违法成本而不是降低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