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体系构建
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问题上,我们的立法体系构建还远不符合要求,在本文所倡导的立法体系中,《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应该是一部环境宪法性质的环保综合法,是一部更高位阶的立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这样的一部综合应对法,应更加体现出尊重人权、围绕人的“环境权”、“发展权”,为政府、企业、社团、民众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应的违法责任,使之具有可行性和权威性。在《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的环境宪法框架下,为更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以及普及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法》。此外,为了配合相关法律的实施,更好发展低碳经济,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应提上立法日程。笔者在此,仅针对低碳经济的发展,围绕相关立法及政策法规进行讨论。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颁布《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
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决定了我们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时,必须更加务实地关注内部民生问题,把应对气候问题的紧迫性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紧密结合,二者不能偏废。我们不能忘记生存是发展的前提,但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生存。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其本质是发展的问题,是“发展权”的问题。所以我们为了自己甚至子孙后代能够更好地发展,我们应以“发展权”为主题,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制定一部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本文在此所倡导的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应该包括:一要明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规划;二要确定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使环境权深入人心;三要强化节能减排,确定管理机构与职责;四要相关主体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完善应对体制;五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引领支撑作用,倡导科研、明确环境科技的地位;六要立足国情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七要明确执法主体,协调法的冲突执行,强调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与公民的责任;八要鼓励公众参与,规范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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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这个问题上,要学习日本,摆出“高姿态”,要明确国家的战略目标,让世界、让国人都明白,我们是在积极行动的,树立长期发展的战略框架,抓住发展的舆论先机。在环境权的问题上,要让公众深刻认识到,环境权是发展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不再是国家或政府的权利了,保护环境是人人有责的;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去追究。面对节能减排,我们的管理机构与职责必须要明确,不能再出现“管理冲突,谁都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要管理主体清晰、职责明确。应对气候变化,也必须有一套系统化的体制,对内对外,上管下报,要渠道畅通,体系完备。在发展环境科技时,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科技部门的优势,在低碳技术研发上,紧跟西方发达国家的步伐,为国家能源建设做出科技部门应有的贡献,使技术真正转化为高生产力。法律制度建立出来之后,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法律的执行了,一部法律执行的好坏,就反应出了这部法律的成功与否。在法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做好法执行中的公正公平。当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出发点与落脚点又回归到了公众参与与国际合作上来,良性的公众参与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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