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国家在实施水权交易时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水权交易是应该登记在案的。水权登记的好处主要是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国家通过交易登记制度可以合理地引导水权的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管。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议对于交易前后不改变水的用途、灌区(或农民用水协会)之间或内部的水权交易可以免去登记,由灌区或用水者协会自己监管;而对于跨地区、跨部门或流域内部的水权交易应该进行规范登记和管理。一般而言,国家主要通过水权交易登记的制度来管理水权交易,很少直接干涉水权交易的
价格,水权交易的
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
行情、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及当地的具体特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
5.完善法规体制,保护第三者利益,防止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国家应该尽快建立水权交易的有关法规,特别是明确规定在水权交易中如何保护第三者的利益,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可能出现的水事冲突也应该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法规对于水资源的消费性利用和非消费性利用也应做出明确的定义,并指出在哪种情况下应该交易全部水资源,哪种情况下只能交易消费性的水资源。合理有效的法规体系是促进水权交易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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