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块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机制
(一)互联互通机制的两类主要参与者
第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对应的,都有一个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承担碳排放权的确权登记、交易结算和分配履约等功能,相当于证券市场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和证券结算系统(SSS)。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一方面与排放报送系统对接,获取辖区内企业排放以及核查数据,为碳配额分配、履约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与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及清算银行对接,提供碳资产的交易变更确权及资金的清结算服务。
第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选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一定数量的重要参与主体(比如重点排放单位),允许它们与境外交易对手
买卖碳排放配额。这类参与者相当于碳排放权的进出口商。
(二)互联互通网络
互联互通机制的核心是一个联盟链,称为“互联互通网络”。联盟链节点由参与互联互通机制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来运行。
碳排放权在互联互通网络上体现为数字凭证。在每个参与互联互通机制的国家和地区,如果该国参与机构向本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申请,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每销毁一单位碳排放权,就在联盟链上生成一单位数字凭证(数字凭证发行);反之,如果该国参与机构在联盟链上每销毁一单位数字凭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就生成一单位碳排放权(数字凭证赎回)。这是为了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纪律和完整性,杜绝虚增碳排放权或数字凭证的情况。
不同国家和地区创设的碳排放权相互等价,不同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生成的数字凭证也是相互等价的,在同一时间应该有同一价格。这样就为数字凭证的跨国交易提供了基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参与者之间在互联互通网络上的数字凭证交易,可以自行约定结算货币。如果引入合规稳定币,结算效率会更高,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实现银货对付(DvP)。
假设一个参与者通过买卖净获得一定数量的数字凭证,并向所在国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申请赎回,那么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将生成同等数量的碳排放权并授予给该参与者。这些碳排放权就可以进入该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流通,并出售给境内的其他机构。
“互联互通网络”除了便利碳排放权的跨国交易以外,还通过联盟链的增信功能,提高不同国家和地区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互信,也能兼容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差异(比如使用的系统不一样,交易时间不一样,以及价格标识方法不一样等)。
(三)互联互通限额
如果互联互通网络上可以生成和交易的碳排放权数字凭证的数量不受限制,那么在套利机制的驱动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权价格将趋于一致。但在互联互通机制发展早期,为避免对各国和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较大冲击(特别在很多国家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对互联互通网络上生成和交易碳排放权数字凭证的数量予以限制。总的原则是,应该允许发展中国家每年有一定数量的负值碳配额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卖到发达国家,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转型和发展。
互联互通限额可以根据需要而动态调整,联盟链和智能合约将为这类调整提供便利。限额越高,互联互通机制“拉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权价格的作用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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