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应用,“反洗钱”边界在哪里?
A:隶属于经合组织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专门致力于国际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有个类似黑名单制度,只要上了黑名单,来自五大洲的经济和道德压力扑面而来。
这个特别行动组,在各国进行了解和调研,如今比特币等非法定虚拟币蔓延,对于反洗钱工作提出更大挑战。跨国区块链金融项目,务必关注该行动组的约定和黑名单,谨防成为资助毒品、人口交易、战争、恐怖行动等的网络通道,否则,真的要全世界被通缉,在各国都难以落脚了。
同时,非金融机构也有反洗钱义务。
自巴拿马某法律服务商出现为客户提供洗钱筹划之后,我们发现全世界的监管机构不仅对银行等古典金融机构拉上反洗钱战车,对于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都具备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当然,虚拟币交易所,概莫能外。
如果明知资金来源不明,还接受其资金或等价物在自家
平台进行自由交易,收取手续费或免费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则,有可能构成我国法律项下的洗钱罪。
当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洗钱类犯罪是一系列犯罪的统称,正如非法集资犯罪一样。洗钱类犯罪包括: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同时,根据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制度,根据“一业一策”原则,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监管制度等。因此,一些以积分(通证)交换为创业方向的企业,需要注意“三反义务”,防止在与国际接轨的路上由于反洗钱问题“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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