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如何落地?
A:(1)不可篡改,绝不等于“真实性”
诚然,证据要想被采信必须符合三个性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众人对区块链技术的期待是:用区块链技术在时间上给予确定的表达,在内容上不可篡改。但是不可篡改只是“真实性”的一个或有条件,在举证时比较容易被各方认可,但并非充分必要条件。
证据的作用是为了证明事实的存在或者行为的发生,如果全世界都在链上生存,如互联网一样,那么,用区块链的办法来进行取证是最好的办法。如果保险公司需要理赔盗抢险,我们怎么证明自己有被盗抢的行为呢,还是要将他人的行为进行描述,把这个描述转化成链语言,然后在法庭需要的时候提取出来。但这只能保证从一个描述上链开始没有被篡改过,并不能证明:事实确实发生过。与其如此,还不如捡到现场丢失的“一把螺丝刀”上面有嫌疑人的指纹,更有说服力。
我们特别提醒,想采取区块链技术的公证处,珍惜法律给公证行业的荣誉,打破技术崇拜,如若使用技术存证,一定要注意证明的事实确有其事。
(2)合法性是重点
做区块链的存证,切勿触及法律红线。其一是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二是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取证,不是侦查权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在公安机关等,不在民间。小时候经常看《侦探柯南》,很喜欢破案的感觉,但你有没有看过《包青天》,对比一下二人的身份,聪慧的你应当可以看出,侦探所在日本境内是合法的,而我国不允许个人从事类似侦探行为,否则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所以,我们并不是拦着大家存有破案的好奇心,是告诫大家,破案的技术和能力在现有条件下,一般民企很难获得(具有海外架构的更不可能让你获得)。咱们也许可以跟一些司法机关合作,输出技术,但不宜进行社会实验,否则,有触犯红线之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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