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改委新能源问题解答 明确光伏电价、补贴、备案等事宜

文章来源:江苏省发改委碳交易网2015-09-10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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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2〕78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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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在投运前,应提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项目审核确认申请。于每季度前20日内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确认申请(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国家能源局要求,集中上报国家能源局统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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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能源局重点对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划、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项目予以确认,并集中公布审核确认名单。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3、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条件,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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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归口分工原则,涉及申请补助资金的事项请向财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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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已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可在网上直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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