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的热与惑--关于PPP目的及概念的再认知

文章来源:E20环境平台2015-08-04 17:25

市政环境领域政府采购公共服务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污水处理企业帮助其运营污水处理厂,政府给予企业的服务费的资金来源可能是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也可能是土地费用、也可能是政府税收。在中国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个别城市除外),除非特殊规定企业直接收取,一般都由政府直接收取或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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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此行为是一种政府与企业约定保底水量的政府经济行为,而没有体现政府的行政权利,污水处理BOT是政府按照污水处理厂的保底水量或实际的处理能力事后购买服务的方式来付费,在这个过程当中,社会资本方依据合同要尽职尽责的完成政府交给他的目标(污染物的削减量),他必须去筹钱、去管理运营,这个合同约定并没有给社会资本方什么权利,企业仅仅按照约定目标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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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共服务能够采用采购服务的形式来实现,取决于该项公共服务能否清晰划分服务边界,是否可量化考核目标,是否市场提供时效果更好、成本更低。在不同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之下,选择的结果或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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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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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营性收费不能支付企业的成本与合理收益时,会出现补贴性特许经营,即政府财政会对特许经营进行特定补贴,但是不改变特许经营性质。目前行业中一般都将市政污水当作特许经营对待,源于污水处理费的专款专用以及部分城市水务集团对污水处理费的截留。但是,除非改变污水处理费的性质,否则,污水处理费的专款专用,也不影响公共服务采购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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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PPP法律争议方式的关键是辨析合同性质,明确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普通民事合同。很明显,在市政环境领域特许经营中,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将特许经营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在市政环境领域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中,协议为民事协议,若发生政府付费给企业不及时的经济纠纷,除非有污水处理费是经营性收费的规定(纠纷走行政诉讼或复议),否则合同纠纷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申请仲裁。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如果将这些都泛指为PPP,难以理清其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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