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4-14 23:54

第二十六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鼓励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高风险地区,采取PPP模式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同时,审慎控制新建 PPP项目规模,防止因项目实施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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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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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额可参照前五年相关数额的平均值及平均增长率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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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通过论证”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PPP项目目录,并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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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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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PP项目正式签订合同时,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保持一致,防止因合同内容调整导致财政支出责任出现重大变化。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切实维护地方政府信用,保障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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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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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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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汇总区域内的项目目录,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通过统一信息平台(PPP中心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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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及报刊媒体,每年定期披露当地PPP项目目录、项目信息及财政支出责任情况。应披露的财政支出责任信息包括: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指标等。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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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跟踪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包括项目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等信息,定期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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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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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财政部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资产投入,以及与政府相关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财务统计、政府财务报告中反映;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对PPP项目相关的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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