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一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本指引所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年度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政府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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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坚持合理预测、公开透明、从严把关,统筹处理好当期与长远关系,严格控制PPP项目财政支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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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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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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