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热的冷思考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2015-04-09 16:10

三是不能把PPP当做政府推卸责任的手段。成功的PPP项目运作,离不开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长期良好合作,包括责任分担、收益分享、风险分摊等。政府不能把PPP项目的责任完全推给企业,也不能因推行PPP而推卸掉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更不能逃避对于项目的财政支付或补贴责任,反而要增强对于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加强契约、法制、信用、公平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是不能把PPP当做另一种形式的利益输送。原来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是以政府信用做背书。不少融资平台的投资资金来自政府建设财力一块,部分运营亏损由政府财政每年补贴,形成和政府的利益关联。PPP模式将推动投融资平台和政府彻底脱钩,成为完全市场化运营、自负盈亏的主体,政府不再以自身信用为其背书。政府将主要通过公开市场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选择合适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运营,不能再通过指定建设运营主体的方式来实施PPP,更不能搞暗箱操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其次,要推动政府加快变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一要加快转变政府融资理念。PPP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和思路的转变。通过推行PPP模式,地方政府管理理念要加快创新,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将政府工作重心从具体的项目运作,转到强调规则程序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法制信用环境营造等方面上来。要加强契约精神的培育,在推行PPP中按照契约精神、制度规则办事,改变过去主要靠领导批示、红头文件推动工作的做法,加强政府自身信用建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给市场主体稳定预期,给企业合理的、明确的、稳定的利润空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要加快转变政府投资机制。PPP模式下,原有的地方政府投资审批流程亟待调整。政府从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出发形成重大项目建设清单,然后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可研分析,并提出融资方案建议,适用于PPP模式融资的,通过公开公平规范的市场化招标、谈判,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签订PPP协议。政府不再直接把资金拨给企业,而是通过和社会主体签订市场化契约,按约定付费。政府的财政资金运作方式更加规范透明,财力一次性支出压力变小,规范的长期付费机制将逐步形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三要加快转变政府监管机制。PPP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良好的监管机制。政府要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和PPP项目的监管者。因此,新的监管机制需要抓紧建立起来。包括通过项目准入监管来拟定高质量的方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通过项目运营监管来确保PPP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双方按契约办事,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特别要提出的是,要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坚决防止因PPP项目运作得好就眼红、擅改规则和政策的做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四要加快转变风险管理机制。PPP项目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汇率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营运风险等。PPP风险应当根据各自能力进行分摊,如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可由社会主体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或者通过第三方保险机制来承担。政府也可通过有效的政策设计帮助社会主体分散风险,但要尽量保证政策的市场公平性,防止企业利用政策谋取不正当利益。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作者介绍:任新建 作者系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博士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