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积极探索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对项目运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项目价格、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五)项目移交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移交标准和补偿方式与社会资本确认移交手续,组织性能测试。社会资本要把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完整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要求社会资本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履约保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五、配套政策
(一)财政政策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符合现行政策的PPP项目公司,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并优先上报争取中央资本投入等支持。市财政局根据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安排资金设立风险池,为PPP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参股、前期费用补贴、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PPP项目相关扶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二)金融政策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探索适合PPP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银团贷款、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因项目实施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鼓励专业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担保服务。优先支持PPP项目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进入股权交易中心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并享受我市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支持PPP项目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支持PPP项目公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全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资金。
(三)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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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不含综合开发方式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净地提交。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权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移交给政府。涉及一体化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