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借助PPP模式的初衷是解决政府融资难、建设资金难的问题,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暴露出希望尽可能多、甚至所有项目建设资金都从私人企业获取的想法。在后续的关于PPP的相关文件中,甚至逐渐把原本在新预算法中规定为通过发行收益型地方政府债券的项目也纳入PPP项目中。很多即将启动的PPP项目都是由国有企业作为社会合作方,同时由国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显然,这都是出于融资的目的,因为国有企业显然在项目的运营管理效率方面不具有优势。这将导致PPP模式的推行缺乏可持续性,因为并非所有项目都适合采取PPP模式,即便使用PPP模式的项目,也并非说所有资金都应或能从私人企业获取。把PPP看成融资工具,同时内存所有PPP项目资金或者尽可能多地向私人企业索取的想法必然会起到吓阻私人企业进入PPP项目的效果,从而使PPP推行难以为继。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推行PPP过程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是转嫁风险。既转嫁已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风险,又转嫁未来将要承担的债务风险。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政策出台后的极短时间内便推出数亿计的PPP项目,据媒体对省级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披露的2015年PPP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达11209.8亿。显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无法对相关项目制订周密的可行性认证和预决算,更何况项目的认证还需要大量目前尚未到位的社会合作方一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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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为完成PPP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PPP项目公司成立后通常需要大量融资。融资形式可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借款等,发展到一定阶段,甚至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上市或到A股市场IPO。从运作机制可以看出,PPP模式下蕴藏着巨大的商机。但是,基于融资和风险转嫁动机推出的PPP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PP。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为推动货真价实的PPP模式,我们就该尽可能引入私人部门,发挥私人部门对于公共项目参与的积极意义,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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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适合采用PPP模式,没有收益或者收益远远不能覆盖其成本的项目便不适用。从国际经验看,可通过使用者付费并收益大致可覆盖或超越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较适宜PPP模式。目前我国尚无有关PPP 模式的专门法律,对于关系PPP顺利运作的政府、投资方等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项目的评估和认证、合约的履行和合理变更、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效率、政府信用的保证等重大事项都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确。因此,建立和完善PPP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极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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