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还是行政法?
特许经营法被视为PPP领域最重要的立法。但PPP与特许经营到底是什么关系,两者能否完全划等号,目前看法不一。
对于法律的名称为何定为“特许经营法”,而不是“公私合作法”?国家发改委提交的“起草说明”解释称,公私合作有多种形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只是其中之一。
财政部确定PPP的中文译文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避了对“私”的认定难题。
尽管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起草小组认同扩展了内涵的“特许经营”,但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示,外界也很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解。基于对特许经营和PPP关系的不同看法,各方对特许经营法的法律属性认识亦有分歧,究竟属于民商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专家认为,特许经营法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适用比较窄的范围。在行政法律关系下,政府部门既是合同的甲方,还负有行政监管的责任。
而PPP更侧重于民商法律关系,政府部门不能摆着监管的架子,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民商法律、按照合同法来调节仲裁。
关于特许经营法定位和法律属性的争议,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尚未厘清。
国家发改委在“起草说明”中称,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从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退出,有利于解决管办不分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合同签订者与监管者的身份。
但财政部门的专家分析认为,征求意见稿的部分细节,并未体现出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反而带来审批范围扩大、行政壁垒增加的可能。
不管是PPP还是特许经营,如果没有搞清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特许经营适用范围包罗万象,把竞争性领域、完全可以交给社会资本承担的也列入,不太合适。
涉及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另一个焦点是,特许经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程序。国家发改委的“起草说明”称,无论哪类项目,确定是否进行特许经营时,都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程序管理。
财政部则认为,不同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应体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平等有序合作的运作机制”,而不是以审批替代管理。这样既难以达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目的,也可能影响市场投资积极性,降低市场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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