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现有污染源的许可证管理要比建设前许可证晚。1990年,美国国会对《清洁空气法》进行了修订,才增加此项许可内容。运营许可证的目的是合并和简化联邦、州、部落和地方当局所有关于空气污染控制的要求,对污染源采取一证式管理,使排放源所有者和运营者更容易理解和遵守管制规定,促进空气质量改善。所有主要污染源、申请建设前许可证的污染源、参与酸雨项目的污染源以及有害物质排放标准管理的污染源都必须获得运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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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运营许可证主要是由联邦授权州来发放,目前有100多个州和地区级别机构被授权发放运营许可证。州可以结合其自身情况,在第五章许可证程序最低要求基础上,增加一些额外要求或标准。只有一小部分许可证是由联邦环保局发出的,主要是在印第安部落的州、在外大陆架、在美国州一级无法解决许可证的一些地区(如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维尔京群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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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许可证可以促进公民参与,提供一个在审查过程中参与许可证审批的机会,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企业守法。大型固定污染源必须证明自己遵守了所有联邦环境要求,并且证明自己需要拥有一份有效的建设前许可证。守法证明必须包括监测、记录、报告,以确保所有的环境要求能够持续地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