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2014-09-19 08:34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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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物排放权试点工作实施7年后,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提出“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指导意见》也强调,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排污权有偿使用,促进污染物总量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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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总量控制技术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吕军告诉记者,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该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卖出,以达到污染减排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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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推行排污许可証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对我国当前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陈吕军强调,污权交易制度设计的目的有二。一是告诉排污者们要想排污必须有偿取得排污权,就像他们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样,隻有这样他们才会珍惜这种排污权﹔二是通过这一制度,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同时通过价格机制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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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进一步解释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此外,对企业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不可相互取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黄小赠说,前者是购买排污权利,反映的是佔用环境资源的价值,基于佔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前置约束﹔作用是确立环境容量资源的有价性、稀缺性,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环境资源的佔取,以解决我国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和低价使用的问题。后者是进行污染补偿,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末端约束﹔作用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增加环保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减排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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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赠表示,排污权有偿使用涉及两类企业:一是现有排污单位,《指导意见》明确,由各地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逐步实行有偿取得,而不是一刀切。“这给予了各地一定的灵活性,便于更好地推进试点工作”。二是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原则上都要以有偿方式取得,体现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有利于促进新建项目珍惜环境资源,採取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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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我国污染物总量削减。”陈吕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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