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碳排放权。首先,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初始覆盖面,国际已有的成功实践多是从碳排放量最高、较容易认证的电力、冶炼等少数几个行业做起,再逐步扩大到其它行业。在我国,能源消耗以煤炭为主,燃煤发电又是电力的主要来源,因此初期可考虑在火电主要产区开展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降低碳排放强度的目标,测算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减排量,据此将排放权分给有关地区和火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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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免费还是通过拍卖发放碳排放权,在市场建立初期,为减轻微观主体的成本压力,提高碳排放权交易的吸引力,各国通常免费发放绝大多数甚至全部排放权。随着技术进步、市场逐步完善和减排任务加重,应逐渐增加排放权拍卖的比重,加大企业减排力度,政府可将拍卖收入定向用于节能减排相关领域。这对我国也是基本适用的。随着时机的成熟,应尽快转向排放权拍卖,使其价格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合理引导企业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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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条件成熟时,应探索通过排放权储存和预支条款,使微观主体能够自主调整排放权的跨期分配,形成成本最低的减排路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四是防止排放权交易价格大起大落。在市场建立初期,特别是在不允许跨期储存和预支情况下,设定排放权交易价格上下限,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保留部分排放权政府储备,也有利于增加灵活性,在市场需求过高时平抑价格,防止企业在短期内减排成本急剧上升。但排放权储备应控制在一定限度内,给市场以稳定的预期。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在我国,发改委等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但应有大体统一的规则,防止市场价格过大波动而影响市场运行。各地企业往往担心减排成本高而要求更多排放权,地方政府若过于随意、过多地动用排放权储备,势必导致排放权价格剧烈波动。如果过早地开发衍生产品,现货价格波动导致衍生品价格更大波动,将严重影响市场运行和减排成效。因此,排放权储备的规模设定应以较准确的统计和测算为基础,其发放应遵循严格、透明的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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