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实践来看,在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下,碳排放权成为可交易、有价格的商品。这有利于微观经济主体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使其减排义务和国家减排目标有机相结合,更好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一具有明显外部性的现象,抑制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市场最初建立、排放权分配和交易价格管理等方面,需要合理的机制保障。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待起步,国际经验和教训显得尤为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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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国家对碳排放应设定绝对或相对控制目标。这将增加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性,加大微观主体减排的压力和动力。自愿减排交易固然值得鼓励,但长远来看无法替代有较强约束力的减排机制和相关排放权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当前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中,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不接受绝对减排总量约束是完全必要的。但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宜未雨绸缪,强化对各地区、各产业的减排约束。同时,我国已庄严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根据我国未来的GDP增长预测和当前的碳排放强度,可大体推算为实现上述目标,每年需减排CO2的量。这就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较强的激励。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是保证市场基本的制度安排尽快到位。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创始人桑德尔(2010)曾提出建立碳市场的若干重要原则,其中涉及市场基本制度安排的包括:明确定义可交易的排放权单位,建立市场监督机构及排放权登记、清算机构,制订规范的交易文件,采用适当的会计原则、税收原则,加强各种交易平台的协调和共享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目前我国已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交易所和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从事碳交易,但交易主要集中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自愿减排项目。[3] 碳排放权交易的平台已初步建立,尚无实际交易发生。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缺乏明确的减排总量目标,企业进行排放权交易的动力不足,同时各地盲目建碳交易市场,基本制度普遍很不完善。已宣布设立交易所的有河北、武汉、昆明、深圳、大连、营口、吕梁等地,考虑筹建交易所的省市就更多。但各地都面临同样的制度问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只好自行其是;企业减排核证机构没有资质认定,核证标准不统一;重要碳排放行业基础数据不完备,交易信息不透明等(蒋兆理 2010)。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匆忙开始交易,势必造成市场混乱,使排放权交易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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