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8-13 10:30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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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通知要求,按照《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有关规定,请你们尽快组织联合上报本地区符合支持条件的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就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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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项范围和支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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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为准。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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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企业资格。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取得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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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及完工时间。第一至五批国家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和实施改造时间分别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2011年1月1日(含)以后、2011年7月1日(含)以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2013年1月1日(含)以后。项目应于2015年5月12日前完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三)合同格式。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应有节能效益分享期条款,分享期应不长于合同有效期。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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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运行时间。节能改造前项目主体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供暖项目应稳定运行1个采暖季以上),同时满足节能量审核的条件,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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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投资及合同执行。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应为对设备采购、施工等方面的直接投资;节能改造完工后,合同双方应以实际节能量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定期分享节能效益,对存在一次性买断、中止合同等情况的项目不得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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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已由用能单位申请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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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要求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一)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请各市州(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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