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五、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奖励资金预付。年节能量预计在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合同备案且项目开始施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公共服务
平台提出申请不超过50%的财政奖励预付资金。公共服务
平台接到预付申请后,对项目改造方案、预估节能量进行评审,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拨付预付资金(完工后未达到预付资金节能量的项目收回相应奖励预付资金)。
(二)资金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共服务平台提出财政奖励资金和诊断补贴申请。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可组织项目集中申报和推荐。节能服务公司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环境效果评价;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合同原件;
5.合同节能量3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需要由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6.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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