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奖励支持条件
三、资金奖励支持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六)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七)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八)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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