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激励约束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支持面,提高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以能效信贷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推动发行绿色金融债,扩大能效信贷融资来源。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能效信贷担保方式创新,以应收账款质押、履约保函、国际金融机构和国内担保公司的损失分担(或信用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有效缓解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有效担保不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能力建设,提高能效信贷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积极开展能效信贷的培训,积累有关节能减排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技术专业知识,培养和引进具有金融和节能环保专业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专业型人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能效信贷推广和创新的激励约束机制,配备相应资源,提供内部激励政策,包括总行优先保证能效信贷专项规模,实施差异化经济资本分配和内部资金配套,加强内部考核评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经营机构加大能效信贷投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能效信贷理念贯穿于其他信贷业务之中,积极开展贷前能效筛查,主动向客户提供与改善能效有关的增值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五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提高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或从事相关服务的公司提供信贷融资,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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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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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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