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信贷指引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1-21 23:29

(二)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人或能效项目所在地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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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或列入负面清单、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设计、实施和运营保障能力、技术团队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数量和资质、拥有的核心技术和专利、相关专业资质、已成功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奖励、主要设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设计目标、建设期限、投资总额、资金到位情况、经济效益测算、开工情况、工程进度等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了解未开工项目施工条件的具备情况,了解已建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合同执行、节能效益结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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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查用能单位经营情况,包括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财务状况、财务管理体系、节能效益支付能力、不良信用记录、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历史能耗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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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节能服务合同中会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包括项目的操作模式、验收标准、期限及工期延误责任、基准能耗量、节能量计算与测量、节能效益计算与分配方法、付款条件、违约及争议处理等。审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及权利转让或质押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存在对项目履约、付款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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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于项目收益部分来源于碳资产交易或排放权交易的,应重点关注当地交易平台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跟踪资产交易价格,合理评估权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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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能效项目涉及行业广泛,技术复杂且创新较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能效信贷业务时,应对项目技术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并在评估意见中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分析和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能效项目所属产能是否属于国家明确限期淘汰或限产类型,项目的专项技术和关键设备是否处于示范应用或创新应用阶段,尚未进行大规模推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项目实施方是否具备专项技术实施能力和同类项目施工经验,项目是否存在竣工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三)预测、评估节能效益的方法是否审慎、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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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能单位及时支付节能收益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力,项目经济性能否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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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寻求合格、独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技术和节能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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