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政策更好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高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华学成 李颖洁2013-11-09 07:30

合同能源管理发源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的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人员培训、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在国外的发展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发展迅速,特别是在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却并不顺利,主要问题包括融资困难,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其发展存在一定的障碍,信誉体系不完善等等因素。从税收的角度来看,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政策虽然更多偏向鼓励性,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问题。“营改增”之后,矛盾更加凸显,导致税收优惠无法真正落实,国家的扶持力度未能真正体现。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合同能源管理免税政策衔接不当,是“营改增”带来的首要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服务收入应按照研发和技术服务改征增值税。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据易碳家了解到,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节能服务公司仍可就该服务享受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即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是“营改增”后,节能服务公司的客户会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此类前后政策的衔接不当导致企业难以取舍,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