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绿证的相互影响
结合上述分析,绿证政策与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存在一定重合,且绿证政策在先,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在后。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在即,绿证与消纳责任权重的双重政策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一是由于绿证可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补充完成方式,认购意愿将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推进而显著提高。消纳责任权重对应的超额消纳量市场和绿证市场将相互影响,未完成足额消纳量的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通过购买绿证的方式完成,从而提升绿证的认购意愿和认购价格,最终达到消纳量市场和绿证市场的动态平衡。
二是不领取补贴的陆上风电、光伏(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发电企业可同时获得“消纳量”和绿证的双重收益,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的竞争力提高。由于绿证认定标准为不领取补贴的每兆瓦时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量,故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可被核发绿证,而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通过购买平价上网项目所发
新能源完成自己的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故风电、光伏平价上网项目可在发电侧和用户侧分别通过上网电量和消纳电量进行双重收益,加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提升了绿证的价值。因此,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后,绿证与消纳责任权重的双重政策将进一步提升平价上网项目竞争力。
三是绿证可成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的“托底方式”。国外采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国家通常通过罚款等方式对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主体进行惩罚,而国内暂无对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相应惩罚机制。由于发电企业持有(被核发)的绿证数量相对巨大,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采用各种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要求的手段后,由于绿证可同时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可最终选择购买绿证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四是绿证部分政策尚未明确,存在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的有效协调问题。当前,“消纳量考核年之外的存量绿证的有效性”、“绿证有效期”等均未有具体规定,而“消纳量”按照考核年划分,二者政策时间不匹配。以“消纳量考核年之外的存量绿证的有效性”为例,若存量绿证可作为消纳量的补充完成方式,则可能因为存量绿证过多形成的供大于求,导致消纳量转让(或交易)价格过低,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效果。
综上所述,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在即,绿证与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将相互影响,共同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原有绿证政策,尤其是执行层面上的政策亟需进一步明确,以实现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的有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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