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要披露碳排放信息?
碳排放管理体系是国家-行业-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从配额分配到核算、信息公示均需要建立建全相关的政策法规机制。透明公开的企业碳排放的信息发布机制也是实现MRV的基础。2021年5月24日,我国公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且进度安排如下,2021年,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2022年,完成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修订;2023年,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
哪些企业需要公开公示其企业排放信息呢,具体又有哪些需要公开的信息呢?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相继发布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其中规定了,自2022年2月8日起,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连续三年纳入依法披露名单。
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中,要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包括: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
另外,也要求企业相关投融资的生态环保信息依法进行公示,包括: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是强制性披露主体。根据2021年生态环境部对于《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确定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确定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负责对全国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信息
平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制定和发布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的制定、管理及发布。
相较于2017年简单的将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发电、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相比,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了相应的量化、细化处理,包括对大气、水环境及土壤的不同污染。因此,一家排污企业可能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重点排污单位或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
按照我国2016年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1)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2)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3)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均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的主管部门也按不同内容由环保及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于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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