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应实行信息公开,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项目及其节能量审核、节能量交易、节能量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对在节能量审核、交易、使用等环节的违法失信行为,将记入省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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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省节能量交易中心应定期汇总、总结节能量审核、登记、交易和使用等情况,并及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二十九条 节能量交易、使用过程中,供需双方发生矛盾纠纷时,可请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十条 在节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碳交易领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量审核及节能量证书等管理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