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交易,从双方协商交易逐步过渡到市场化竞价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2013年至2014年,按照双方协商交易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底前,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核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完成情况,并通知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4月20日前,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根据需要,自愿与超额完成节能量的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交易额和价格等内容,直接在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进行节能量交易,并报告市节能主管部门。4月底前,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分别将节能量交易情况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购买节能量后,合计节能量超过目标的,视为完成节能量目标任务,省节能主管部门对交易双方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015年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竞价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交易各方通过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采取市场竞价方式确定交易额和价格等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合同能源管理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交易程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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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要加强出售方节能量的管理,保证节能量的准确、真实。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交易金额。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条、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节能量交易工作,制定节能量交易制度、规则,加强节能量交易监督管理,做好节能量交易评价评估工作,保障节能量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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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审计等基础工作,广泛宣传节能量交易办法和相关政策,引导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节能量交易,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二条、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负责节能量交易平台建设,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细化交易方式、程序,跟踪评价节能量交易情况,及时对交易内容调整提出建议,确保节能量交易工作顺利开展。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接受省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及时上报交易有关文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接受省节能主管部门的检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十三条、交易双方要增强互信互利,把节能量交易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以交易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节能量交易中的出售方按照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能源审计超过三年的,不得出售节能量。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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