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量,是指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节能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二是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或区域为实现节能义务,而自愿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一是重点用能单位根据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对超过目标节能量进行的转让交易。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单位以此交易达到节能量目标的,视为完成节能量目标。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或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形成的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企业将节能量转让给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原则、主体、方式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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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交易原则。一是自愿交易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开展节能量交易,交易双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二是政府引导原则。政府确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量目标,以及节能量完成情况,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三是逐步推进原则。节能量交易从千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开始,逐步扩展到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改造项目等领域,总结经验,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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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交易主体。一是与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单位。二是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以及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积极探索引入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六条、交易方式。采用协议出售/购买的方式。买卖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交易量,并参照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确定的奖励标准,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制定的交易流程统一完成交易相关工作。
第七条、交易地点。根据山东省权益交易有关规定,确定山东省能源环境交易中心(筹)作为全省节能量交易授权服务平台。交易双方遵循确定的规则达成购买意向后,相应的服务工作由交易平台提供。具体的交易规则、法律文件样式等另行制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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