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节能服务市场需求的增长,一种新兴的企业群体———建筑
节能服务公司(BESCo) 正在形成。所谓建筑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为降低建筑能耗提供建筑能效检测评估、建筑节能项目融资、节能方案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的企业。目前,由于建筑节能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发育不成熟,企业不得不面对法律政策不健全、专业人才匮乏,融资困难等诸多不利因素。对此,本文通过中外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的生存环境、服务模式、技术发展与人才培养等方面比较研究,提出促进我国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建议。
2、我国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服务公司的比较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2.1 企业生存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律对建筑节能服务契约的内容、流程、期限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对于服务对象、节能指标等都有强制性的法律条文。他们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节能法,特别注重标准落实的可操作性。如美国联邦政府向企业和用户提供标准的合同范本;加州政府在能效标准中还附带详细的指导说明书和配套的学习软件。此外,发达国家的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激励措施,如对能耗审计、购买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折旧进行补贴,为节能改造项目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等。在日本,政府对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建筑节能服务项目初始投资提供部分补助金和低息贷款;住宅或商业建筑采用新节能设备或高效节能系统的项目,均可以申请占项目费用1 /3 的补助金。在德国,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单位能申请由政策性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贷款额度可达到项目成本的70% ~80%,对于剩余的费用,还可以申请商业贷款或节能专项资金;如果改造后的建筑节能效果优于国家标准,还可免去15%的贷款偿还额,并且给予每个项目10%的补贴。
我国涉及建筑节能的法律条文较少,虽然《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都涉及到建筑节能,但对其行为规范不够具体,相关条文较少,内容较为原则,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在过去几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多项建筑节能行业标准,但在实践中却难以落到实处。由于缺乏具有法律依据的奖惩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更是发展缓慢。我国对建筑节能改造的补贴力度仍然偏小,而且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没有统一的参照基数,节能量和节能效果如何认定都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容易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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