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前段时间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迎来了新的重要发展机遇。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目前,各地探索实践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均是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实施的。例如,环保部门制定评价标准体系,环保部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环保部门主导将评价结果与政府其他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等。对此,一些社会人士提出质疑甚至是指责,认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不应由环保部门裁判,应由第三方(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实施评价,杜绝环保部门借助信息资源垄断直接进入信用评级市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笔者认为,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交由第三方实施,现阶段完全不具备条件,只能由环保部门实施。在将来时机成熟后,也许可以交由第三方实施。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我国,现阶段没有充分掌握企业环境信息的第三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开展任何信用评价,只能是谁掌握信息谁才可以评价,谁能客观评价谁才有资格评价。组织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前提条件是,评价者掌握足以客观衡量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目前,充分掌握企业环境信息的只有两方,一是企业自身,二是政府环境监管部门。这两者中,企业囿于自身的利益,是不会自曝家丑,主动向社会公开那些对自身发展不利的不良环境信息的,更不会把自身的信用等级评低。如果让企业自评,必然出现结果失真的现象。而环保部门作为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管者,在日常监管中掌握着企业大量的基础环境信息以及环境守法或违法信息。从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掌握情况看,由环保部门实施评价无疑具有优势。现阶段,无论是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执法监管信息,还是企业自身的环境信息,其公开程度都远远不够,社会上没有充分掌握企业环境信息、能胜任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第三方。因此,现阶段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环保部门。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我国现阶段信用服务市场尚未真正形成
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发育仍然比较滞后,法律资源的支撑与社会资源的供给都不充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个人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信用服务企业偏少,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具有评价资质和较强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少之又少,政府采购招标几乎没有选择余地。信用服务从业者获得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不畅通,信息收集、识别和处理能力不足。信用产品研发能力弱,信用产品质量不高,信用评价结果公正性的保证机制尚未建立。公众对信用不甚了解,社会对信用服务市场认可度差。面对目前我国信用服务市场现状,贸然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交由第三方实施,显然存在巨大的政策风险,甚至可能造成信用服务市场混乱。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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