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8-24 16:27

第六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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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 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 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 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 荣誉称号;(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 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三十三条 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鼓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引导其积极开展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 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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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管理。 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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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 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 题的整改情况;(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 荣誉称号;(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八)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 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 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 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 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 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 政许可申请事项;(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 消其产品或者服务;(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 荣誉称号;(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 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 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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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三十六条 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 理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继续适用。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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