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近年来,在
绿色信贷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方环保部门积极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广东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例如:广东省下发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河北省制定了《工业企业环境守法信用等级
平台实施方案》;江苏省环保厅与省银监局、省信用办联合下发文件,提出建立江苏省环保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实现了信贷政策与环保政策的有效对接。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姝影介绍说,环境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促进企业改进自身的环境行为。
一方面,对“环保失信”企业,环保部门要采取约束性的环境管理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考虑严格贷款条件,保险机构可考虑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迫使企业树立“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危机意识;另一方面,对“环保诚信”企业,相关部门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激励企业强化市场诚信意识。
环境信用建设有哪些困难?
标准不健全、数据公开和使用缺乏法律界定、大量信息被闲置
杨姝影指出,我国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首要问题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尚不健全。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不够完备,缺少专门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对守信者保护不够,对失信者惩处不力,也使得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受到很大制约。与此同时,环境信用数据的公开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界定,这将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带来困难;对于信用服务、信用市场的开发缺乏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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