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开发满足3个条件中的一个,便免予论证额外性
6.中国环境报:相较于原方法学,新方法学明确了免予论证额外性的情况,基于什么考虑?免予论证的条件是什么?
朱建华: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具备额外性是成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基本前提。“额外性”是指如果缺少额外支持,将会存在各种障碍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障碍因素包括项目具体的财务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及资源条件等方面。不具有财务吸引力或者存在实施障碍、尚未广泛应用的项目才可通过额外性论证。
综合考虑与国际接轨和我国实际情况,造林碳汇方法学为简化项目开发程序,提升额外性论证环节监管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免予论证的条件。免予论证的项目必须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造林项目,在计入期内除减排量收益外难以获得其他经济收入,造林和后期管护等活动成本高,不具备财务吸引力。
方法学明确了3个条件,符合其中任何一项,便可以免予论证额外性。这3个条件分别是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属于生态公益林的造林项目。
在上述地区开展造林,面临自然条件恶劣的“生态障碍”;同时,造林的成本高,意味着需要克服投资障碍;造林难度大、成活率低,意味着需要克服技术障碍。且这类地区的造林主要是出于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目的,不太可能有较高的经济回报。综合上述因素,这类地区的造林即使采取一般的额外性论证方法,也比较容易证明项目的额外性。既然如此,那么在方法学中做出规定,就可以免去这一环节,减少工作程序,并且也能保证额外性。
而对于其他造林项目,须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前面提到的用材林虽然可以申请CCER项目,但不在免予论证额外性的范围内,需要通过投资分析、障碍分析、普遍性做法分析等过程,来论证项目活动的额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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