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林造林和非林地绿化造林不能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2.中国环境报: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什么类型的项目不可以申请?
朱建华:这一方法学的减排机理为通过人为增加林木生物质和土壤碳储量实现二氧化碳的清除,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但不包括经济林造林(如苹果、梨、咖啡、茶树、油茶、杜仲等)、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
此外,使用本方法学的造林碳汇项目还必须满足其他必要条件:
(1)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其中,“规划造林地”是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可用于造林绿化的用地空间,体现了造林土地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不符合森林定义”,即排除了属于森林经营范畴的造林活动(如伐前更新、林冠下造林等),鼓励在难以天然更新成林的土地上以人为的方式营建和恢复森林。
(2)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具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证、林权证。本条要求主要规定了土地、林木以及减排量的权属必须清晰,不存在争议,这是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必要条件。
(3)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400m2。这主要是与国土空间规划对于最小图斑面积的最新要求相一致。对于2019年以前开始的项目,仍然要求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666.7m2。
(4)项目土地不属于湿地。主要考虑到在湿地上造林会因扰动土壤造成大量的
碳排放,这不符合造林增汇的目的和要求。
(5)项目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20%。这主要是为了减少因造林活动引起的排放。
(6)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主要也是为了限制和减少因造林活动引起的碳排放。不鼓励在项目计入期内皆伐后重新整地造林,从而反复扰动土壤引起碳排放的活动。
(7)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本条是为了限制因火烧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8)项目不会引起项目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即不会发生泄漏。本条是为了限制因造林活动引起的转移至项目边界外的温室气体排放。
(9)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3.中国环境报:为什么经济林造林、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等不能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朱建华:经济林指的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调料、饮料,工业原料,药材和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林种,包括苹果、梨、咖啡、茶树、油茶、杜仲等。这类造林活动通常不以减碳增汇为主要目的,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不具备项目额外性,因此目前不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支持范围内。但如果是在营造防护林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林种时,部分采用了经济树种造林,主要还是根据林种而不是树种特征来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目前不能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主要原因是这类造林的土地、林木以及减排量权属难以确定,且容易发生土地用途的变更,非持久性风险较高。比如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可能会因规划调整而被移除或破坏,其中储藏的碳势必会重新释放出来,失去碳汇功能。同时,像城镇绿化带的减排量及其收益权的归属难以确定。综合考虑,行业普遍认为这几种类型暂不适宜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但并不否认上述这几类造林活动可能产生的碳汇功能与生态效益。
4.中国环境报:用材林也存在较高的经济回报,但可以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为什么?
朱建华:除生态公益林外,以生产木材为主的商品林所在区域,一般不会存在明显的生态障碍,自然条件相对优越。同时,这类造林也存在一定的经济回报。因此可能有人认为既然“赚钱”,就不具有额外性,应该排除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之外。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许多“由采伐转为保护”的情形,这对于固碳增汇是有促进作用的,也是国际上其他类似减排机制下鼓励的活动。因此,对于可能存在经济收益的用材林,要求通过投资分析、障碍分析、普遍性做法分析等一系列规范的过程,来论证项目活动是否具有额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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