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