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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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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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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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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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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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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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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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法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六)依法接受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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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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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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