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跨区域处置须支付环境补偿费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02-17 10:58

多年进展不理想,垃圾分类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据汤以成介绍,《办法》将主要解决3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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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模式问题。目前,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模式存在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等多种模式。《办法》依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规划,考虑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条件、环境状况、垃圾成分及终端处理技术等因素,将国内外垃圾分类的先进经验与苏州实际相结合,选择了符合苏州地方实际的三分法与四分法并存的模式。《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厨余垃圾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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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关于政府责任的问题。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政府各部门在宣传、人员等方面给予密切配合。“政府责任的落实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汤以成说,在以往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各级政府在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宣传动员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为此,《办法》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的责任,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也有具体责任。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记者发现,《办法》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责任采用列举式表述,一方面有利于清晰责任划分,防止出现履职中的推诿扯皮情况;另一方面也能够引起各相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高度重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三是关于社会责任的问题。在以往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公众反应较为冷漠等现象还大量存在。为此,《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覆盖城乡、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中单位和个人的社会责任。《办法》第四章还专章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激励促进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有关社会责任的部分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强制与倡导相结合的原则,并融入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新方式,体现了刚柔并济、公私合作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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