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立法调研时,有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秸秆综合利用途径缺乏、秸秆管理不到位、处罚力度小是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建议加强源头管理、加大秸秆焚烧处罚力度。为此,《决定》强调了源头管理和法律责任。
“目前河北对焚烧秸秆的处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有的地方对焚烧秸秆予以200元以下处罚,力度小、不管用。”河北省环保厅巡视员王雅君介绍说,《决定》中对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分别设立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决定》指出,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否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