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河北省对秸秆露天禁烧设有专项资金,而秸秆综合利用没有专项资金。为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决定》提出,今后,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决定》规定,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生物质炉具推广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利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保险等扶持政策;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决定》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秸秆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扶持和发展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步伐。各级政府要围绕秸秆收集难、存放难、运输难等问题,积极培育、发展规模化收储运服务组织,逐步建立起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和较完善的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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